人民法院在社會糾紛源頭治理中的職責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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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社會糾紛源頭治理中的職責定位


來源: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劉恒
發(fā)布時間:2024/10/11 10:58:56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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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劉恒


當前我國正處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時期,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主體多元化、內容復雜化的新趨勢和觸點多、燃點低、對抗強、化解難的特點。在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時代背景下,人民法院應當厘清職責定位,能動履職盡責,積極推動社會糾紛源頭治理。


一、職責定位


社會糾紛源頭治理事關經濟發(fā)展、社會安定,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人民法院推動社會糾紛源頭治理實質上就是推動源頭治理,就是要緊緊依靠黨的領導政治優(yōu)勢,主動融入“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司法推動、法治保障”的源頭治理新格局,通過有限參與、積極輔助,推動矛盾糾紛的前端化解和過濾分流,提升社會治理效能,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糾紛解決需求。首先,源頭治理是社會治理、國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要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2021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加強源頭治理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意見》,要求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口把控。這些重要論述和要求為我們加強社會糾紛源頭治理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人民法院要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做到抓前端、治未病,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促推社會矛盾糾紛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第二,源頭治理是法院解決“案多人少”問題的現實需要。源頭治理的目的是通過源頭管控或有效治理,最大限度減少糾紛發(fā)生。當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訴訟案件數量還在持續(xù)增加,法院和法官還承擔著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促進經濟發(fā)展等重要職責,需要參與大量非審判性的社會治理工作,已然形成“案件增加型”與“功能增加型”雙重負擔,加強源頭治理迫在眉睫。第三,源頭治理是系統治理 、綜合治理、協同治理。黨委、政府代表國家治理社會,政府部門的解紛力量在糾紛的排查化解中處于主導地位,共建共治共享的源頭治理格局離不開治理主體之間的有序分工、主次分明,政府積極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在源頭治理中相比法院的司法被動性更能發(fā)揮治理效果,更應成為主要力量,法院作為輔助力量更為恰當。因此,人民法院推動源頭治理工作,必須要準確把握自身職責定位,有限參與、積極輔助,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


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從近幾年工作推進看,武威兩級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加強源頭治理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意見》,充分發(fā)揮了司法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但在推動構建源頭治理新格局上,還有一些理念未能厘清、很多問題未能解決。

(一)工作合力凝聚不夠。對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糾紛主要還是依靠人民法院委派特邀調解員訴前化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專業(yè)調解等未能形成合力。有的解紛主體對自己角色定位不明,參與的積極性、主動性欠缺,“各自為政”“單兵作戰(zhàn)”的現象依然存在。

(二)考核激勵機制還不健全。“萬人起訴率”等源頭治理的重要指標雖然已經納入地方平安建設考核,但賦分低,重視不夠,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獎懲考核機制不健全,公職人員履行調解職責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人民調解員個案補貼標準低,吸引力不大。人民法院聘請?zhí)匮{解員的個案補貼大部分是占用法院辦公經費,影響法院審判執(zhí)行工作正常開展。

(三)訴前分流困難重重。訴前調解案件委派單一。鄉(xiāng)村、社區(qū)、網格等其他基層治理單位雖然已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臺,但實質開展調解工作不理想,大部分不愿接受法院委派案件。對接的“道交一體化”平臺作用發(fā)揮不大,行業(yè)性專業(yè)性調解組織調解成功率較低。因各類調解機構不同的管理序列,導致人民法院對調解組織的業(yè)務指導很難落到實處。

(四)訴前調解還未深入人心。部分老百姓對非訴糾紛解決機制仍然比較陌生、信任度不高,選擇訴前調解的意愿不強,寄希望于訴訟、打官司。有些律師出于經濟利益考慮,不愿協助法院做訴前調解工作。


三、推進工作的路徑


(一)始終堅持黨委領導。源頭治理是一項多方參與的系統性、全局性工程,只有堅持黨的領導、壓緊壓實各職能部門主體責任,黨政主導推動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凝聚起多層次多領域齊抓共管的解紛合力,才能實現源頭治理方向的一致性,確保將政治優(yōu)勢、制度優(yōu)勢轉化為工作優(yōu)勢和治理效能。只有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才能更好推動各級各部門各領域更好落實工作責任,形成源頭治理的廣泛共識和強大合力。

(二)進一步健全制度機制。主動建言獻策,推動健全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法治保障的工作機制、考核機制和經費保障機制。完善訴前調解工作規(guī)則,建立健全行政爭議、行業(yè)性糾紛多元調處等府院聯動制度機制,通過“借外力、搭平臺”不斷拓寬糾紛解決渠道,積極構建集人民調解、行業(yè)調解、司法調解等為一體的立體化、全網式多元解紛工作格局,為源頭治理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推動完善源頭治理考核機制,通過對基層治理單位參與訴前調解工作進行量化考核,充分發(fā)揮考核“助推器”作用,切實激發(fā)工作動力。建議黨委政府對于基層治理單位參與源頭治理工作建立相應的保障激勵機制,鼓勵群眾、組織積極參與源頭治理和訴前調解。

(三)突出多元共治。持續(xù)發(fā)揮好勞動人事爭議、婦女兒童權益保護、金融糾紛化解等調解平臺作用,對金融、勞動爭議、道路交通、知識產權等重點領域糾紛,進一步加大“點對點”合作力度,推動更多矛盾糾紛通過非訴訟方式實質性化解。對涉行政機關等特殊主體糾紛,切實發(fā)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主導作用,推動糾紛源頭化解、訴前化解。注重加強與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聯系對接,共同推動律師服務平臺的深度運用,推動律師參與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工作實質化、制度化。深化人民法院調解平臺“三進”實踐,以人民法庭為“主陣地”,集約集成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干部、法律工作者、人民調解員等解紛力量,織密基層治理網格,提升基層社會治理實效,推進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鄉(xiāng)村建設。充分發(fā)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作用,積極開展溝通聯絡和工作對接,建立聯席會議機制,推進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源頭治理。

(四)用足用活方法措施。開展“法官+N”聯合調解,倡導法官現場參與和推送類案指導調解,分析研判不同案件不同當事人,采取不同方式方法化解矛盾。探索推廣科學高效、符合實際的源頭治理市域模式、縣域模式。積極推廣運用“互聯網+調解”辦案模式,依托“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微信小程序等平臺開展線上證據交換和“云端”調解工作。大力推廣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的應用,通過調解平臺委派案件、接受司法確認申請,實現人民調解與司法確認的零距離對接。

(五)進一步做實訴調對接。及時分流、委派適宜訴前調解的案件,對不宜調解或調解不成功的案件轉入訴訟程序,實現矛盾糾紛訴前調解、繁簡分流、簡案速裁、繁案精審的緊密銜接。堅持“中心吹哨、部門報到”,著力做實指導調解的法定職能和司法確認保障職能,推進綜治中心規(guī)范化、實戰(zhàn)化運行,實現對各類矛盾糾紛和利益訴求的一站式接收、一攬子調處、全鏈條解決。積極爭取經費保障,加大人財物保障力度,將法院源頭治理工作納入地方財政預算。聚焦審判執(zhí)行主責主業(yè),突出專業(yè)化審理,形成示范性裁判。重視發(fā)揮司法建議作用,做實以案釋法,防止“一案結而多案生”,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政通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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