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張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行駛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張某某血液樣本中乙醇含量為238mg/100mL,屬醉酒。另查明,張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1月被判處相應刑罰。
裁判結果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對其應處拘役,并處罰金。被告人張某某曾因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被判處刑罰,現(xiàn)又醉酒駕駛,應從嚴處罰,故結合其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對其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法官說法
二次酒駕是“知法犯法”,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極度不負責任。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首次酒駕在情節(jié)較輕的情況下,一般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如再次酒駕,則會考慮其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情節(jié),從嚴懲處,不適用緩刑。駕車不是兒戲,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更不要一而再碰觸法律底線。請廣大駕駛人時刻牢記紅線、守住底線,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自覺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別讓酒駕毀了你的“往后余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